华泰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52: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与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相同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其中因双耳失聪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双眼失明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语言能力丧失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或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且必须与主合同同时交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5.2保单贷款主合同保单贷款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办理保单贷款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保单贷款。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保单贷款。
5.3保险费自动垫交主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垫付当期欠交的该主合同及全部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主合同及其全部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主合同及其全部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5.4减额交清主合同减额交清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5.5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减少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