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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盛世阳光防癌疾病保险(A款)

2014-09-15 14:3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3.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 复效;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终止。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 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等值于主合 同身故保险金的癌症保险金。

  二、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无息返还本

  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1.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

  2.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 性肿瘤的;

  3.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满十八周岁的;

  4.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龄 未满十八周岁的。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除

  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治资料;

  4、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费返还条件,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

  4.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