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盛世阳光防癌疾病保险(B款)
2014-09-15 14:2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
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治资料;
4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扣取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费为零。
第十一条费用的扣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本附加合同当 月的风险保障费。
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按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投资单位数。我们将按保险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价值比例,分配上述 费用在各投资账户中的扣取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为零。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 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三条名词释义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 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 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 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 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艾滋病: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 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 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