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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3:25: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若我们已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

  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 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以被保 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计算基础,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

  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 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生存,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

  4.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五部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