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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15 11:30: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的发 作)的病变。其临床表现为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至少一次以上的发作并累及到视神经、脑干、脊髓,出现有共济失 调或感觉障碍。该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家医师确诊。

  理赔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如CT扫描、MRI核磁共振。

  14.22 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

  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典型的肌电图;

  (4)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14.23 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在本附加险保单签发日、合同签署日或复效日(取其最晚者)之后,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职业生活中感染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并且证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导致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意外发生后30日内(含第30日)向我们报告;

  (2)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明确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液体的证据;

  (3)在书面报告意外发生后的180日内(含第180日)出现血清HIV阴性转变为HIV阳性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 包括一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5日内(含第5日)HIV抗体阴性的检查报告;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事故后12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的存在。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 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院(见释义)工作人员时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14.24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 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6个月以上。诊 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4.25 系统性红斑狼疮 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或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符合下列定义的: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III、IV、V、VI型。诊断须由有资 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I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V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I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中枢神经系狼疮指有抽搐或永久性神经缺失的。药物性狼疮、盘形狼疮及所有其他形式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最 终诊断必须由风湿免疫专科医师确认。

  14.26 乙脑 即流行性乙型脑炎,指因乙脑病毒感染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指 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后经我们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全部六项;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14.27 植物人状态 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依赖状态。可以是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 素造成。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而只能对疼痛刺激产生反应。被保险人需要在医院使用辅助机器维 持生命。只有在因植物人状态住院六个月以后并且必须有神经科专科医生的医学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

  14.28 终末期肺病 由我们认可的呼吸科专家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4)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14.29 上述定义的各项重大疾病中,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