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爱心宝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1:2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5 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4)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15)进行身体检查。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