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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长青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15 10:1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风险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 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长青重大疾病保险 B款条款

  附件9-3

  3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退还 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1)

  (2)

  (3)

  (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5)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6.3),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 的风险保险费至主合同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4)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等待期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

  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结算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附件9-3

  4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