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宝金安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5 09:10: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
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 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
险费率支付续保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4)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_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未还款项;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年龄错误;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 释义
9.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