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A款)
2014-09-15 08:47: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 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保险单周年日;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4、 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及给付原则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扣除【保险金的给付原则】中描述的已获补偿后, 对符合保险责任描述的其他费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按以下比��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了部分补偿 的,给付比例为 100%;
-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比例为 7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 隔未达三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一、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住院治
疗的,我们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约定条件的住院费用:
1.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范围之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但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之内的药品费。
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 仍然承担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费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一。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住院治
疗的,我们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 30天以及住院治疗后 30天内,因与该 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门 急诊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一。
三、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
诊部接受肾透析或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化疗和放疗的,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治疗期
间实际支出的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范围之内的门急诊费用给付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保险金。
请您特别注意:对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本产品多少份,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项
保险的最高限额称为“终身限额”。被保险人的终身限额见附表一。 四、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接受心脏,肾脏, 肝,肺,骨髓,及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的,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 际支出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费和手术费给付重大器 官移植保险金。
请您特别注意:器官本身的费用,及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的相应费用不包括在内。
若被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第六条“住院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已获补偿,我们将扣除 已获补偿金额后,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请您特别注意:对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本产品多少份,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 险的最高限额称为“终身限额”。被保险人的终身限额见附表一。
第七条 保险金的给付原则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 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的限额和比例给付保险 金。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人工受精、堕胎、节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