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健乐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014-09-12 14:35: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宽限期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我们若调整保险费率,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保险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4.2 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期满日起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您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4.3 保险费率调整 因为确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发生率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需要进行费率调整,我们将在开始调整费率六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获批后,我们会向您发放客户通知书,告知您开始执行新费率标准的时间、方式以及调整费率的原因。为保持公平性,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向我们申请将本附加合同转换为“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自下一个保单年度起,我们将按照“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率标准向您收取续保保险费。
如果您按时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