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13:22: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值。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
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 保险金。但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 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解除合同处理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8.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
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 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投保人。
8.5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9.1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9.2 团体 是指中国境内具有 5名以上(含 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
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9.3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
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 作人员。
9.4 配偶 指在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
子。
9.5 子女 特指在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在 30日(不包括本日)
以上且不满 23周岁(不包括本日)、身体健康、且未曾婚配的子女, 其中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9.6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
客观事件。
9.7 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约定的,则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们审核的二级以 上(含二级)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 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 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