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11:0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 24 时止。
每个保单满期日或之前,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
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见 7.1)(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每份每天人民币 25 元。投保份数由您在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在医疗机构(见 7.3)进行住院(见
7.4)治疗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见 7.5)天数,从第
1 日开始我们每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 90 天。
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7.6)、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1)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2)、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见 7.13)、探险活动(见 7.14)、武术比赛(见 7.15)、 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7.16)、蹦极、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7);
(15)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 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就诊的,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 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就诊的,我们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