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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9:41: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本附加合同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⒈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住院津贴的计算天数以90 日为限。

  ⒉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含第30 日)的,则该连续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不含第30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⒊ 同一个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含第180 日)为限,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个被保险人应给付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 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⒋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2.2. 保险金额

  每日住院津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我们与您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与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住院天数上限的乘积为我们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书面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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