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安定兴邦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4:0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0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的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成
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保险费,则本附加险 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 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 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 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 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附加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犹豫期后,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日住院津贴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津贴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 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证续保及保
证续保期间届 满后的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
最后一次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 的交费期间届满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同时届满。若本附加险合 同所附的主险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则主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同时届满。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
(��体费率见附表二)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 效1年。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 本公司审核同意,在紧接此后的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本公司交纳 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本公司不接受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3)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5)就诊,经 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医院治疗期 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 金
保险责任的延 续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6)-3)×保险单或本附加险合同批注上载 明的日住院津贴额的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 高以180日为限,每一保证续保期间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700日为限。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