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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1 14:0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5)能够证明符合约定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

  疗病历、检查报告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 报告;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 委托他人代为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

  申请保险金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5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4.6 保险金给付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 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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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理由。

  (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7 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⒌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 60 日

  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⒍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效力中止 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也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0.17]计算) 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得单独申请���效。

  ⒎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手续(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⒏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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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