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价值增长8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5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准。变更身 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3),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 交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无等待期。
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6.5) 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 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等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首次 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日后经医院 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 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 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日后经 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 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 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 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 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365日后经 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6.3.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
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 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365日,本公司仅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这两种或两种以上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6.11);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