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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B款

2014-09-11 11:40: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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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特定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上。

  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 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IR_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1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三周岁 至五十周岁。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释义 2

  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 发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 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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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 加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 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

  首次发病释义3并经医生释义4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无息返

  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所有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效力立即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 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二十八天后仍然 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效力立即 终止:

  一、主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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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条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8的机动交通

  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释义 9(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 10(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 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 1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 我们不承担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1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申请资料

  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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