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1 11:3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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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 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 小结原始件、门急诊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释义25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内行使,超过二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十二条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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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前您未曾被拒绝续保,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 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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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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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费 。
若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给付保险金,在该保单年度内,您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前本附加合同被拒绝续保; (2)如果被保险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如适用者),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被保 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自动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 的子女(如适用者),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自动终止; (3)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4)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5)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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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