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永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5:27: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并参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若对应被保险人的单期追加保险费超过五十万元,该被保险人需要填写本公司制定的健康告知问卷。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加日之后的一年内身故,则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追加之日的一年后(含一年)身故,本公司有权根据其问卷结果,限定该期追加保险费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以五万元为最高限额。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七)后加入本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为零;
5、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退休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或之后退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退休金予该被保险人。该退休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于申请领取退休金给付时选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定期领取期限中任何一种领取期限。本公司将在该被保险人每期开始领取之前,根据和投保人约定的领取条件,确定当期给付金额予以分期给付。被保险人选择分期领取方式之后,该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管理及投资服务,本公司有权继续收取其保单管理费。被保险人领取其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之后,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释义八)。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并注销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分期领取期间内,本合同因故被终止的,则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退休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后身故且尚未领取退休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将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全残(释义九),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全残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离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离职,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给付离职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离职保险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已归属账户价值。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分期或一次性领取离职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退休金给付相同。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一旦被保险人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了该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对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上约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金额支付每满五个保险单年度的,本公司将发放持续奖金。该奖金每五个保险单年度发放一次,其金额为投保单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前五年保险费总额的0.2%,且本公司将于每第六个保险单年度的首月内发放该金额至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但该奖金不适用于追加保险费,且若其行使过部分提取个人账户的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5)被���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尚未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则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减去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减去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释义十四)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予投保人。
第十条 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及相关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的每期保险费应按投保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支付,若到期未支付,则本合同即进入保险费暂停付费期。
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继续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有权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时,先从投保人付费部分账户价值中扣除。
在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内,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总和低于投保单上约定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金额或平均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投保单上约定的平均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金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保险费支付不足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