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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金镶玉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58: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复效)

  8.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地址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毒品

  10.5 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机动车

  10.9 现金价值

  10.10 保险事故

  10.11 保单贷款利率

  (2011 年 3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金镶玉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Œ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59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87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因疾病身故,我 们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及已领祝寿保险金之和后 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70周岁之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5倍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至8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8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3倍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向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