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丰满仓Ⅱ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1:5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 7.12);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 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一次交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4.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7.13),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4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5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