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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1:5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金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康乐无 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 110%(不 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您 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种和 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 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4),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5)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6)、军事冲突(见 7.7)、暴乱(见 7.8)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2.5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 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