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龙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8 11:2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 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 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 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 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保单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 本金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 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 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借款利率按照保单贷款利率执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 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 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5.4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 分依(7.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之基本
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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