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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0:12: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通知第二十九条释义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ENI。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时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至缴费年期(见释义)届满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见释义)÷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二倍基本保额给付意

  《金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 9 月备案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

  公��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三倍基本保 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四倍基本保 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4¯基本保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缴费年期) 若被保险人于缴费年期届满(含)之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四倍基本保额给 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终止,同时

  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六、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

  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

  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 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