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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利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09:5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8.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7.1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终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保单贷款

  6.2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 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 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现金价值

  6.1

  z 现金价值权益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的支付

  5.1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9.3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2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