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幸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 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 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
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年金受益人给付“生存年金”,但最高给付至被保险人八十 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身故或于缴费期限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且于缴费期限届满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Ž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及祝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