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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吉星盈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年龄 给付比例

  40 周岁及以下(含40 周岁) 15%

  41 周岁及以上(含41 周岁) 1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2)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3)、跳伞、攀岩(见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10.16)、特技表演(见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

  “2.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