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逸人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0:41: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能单独申请减少。若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份数减 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保险金额
2.1
v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5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u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康逸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116号,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受益人
3.1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4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2
(2)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以下时,保险金额=基 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1.08;当被保险人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