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新世纪定期两全保险(TLA)
2014-09-25 10:1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新世纪定期两全保险(TLA)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7岁 | 232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10.0万 |
至6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新世纪定期两全保险》2009 年9 月备案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新世纪定期两全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TLA。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同。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