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新世纪定期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09-25 10:2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项保险金、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
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
第二十五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一、增加基本保额:
于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者,在本合同的缴费期限内,投保人可在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 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及免体 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补交有 关费用。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基本保额不得 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二、减少基本保额:
《新世纪定期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
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合同已缴的:等于投保人实际缴费的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合同按标准体年缴费率计算所应缴付保险费。若
保险费总额
实际缴费日数不满一年,则仍以一年计算。应缴付保险费按返还当时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
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额计算。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 的眼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