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1:12: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1442.00元 | 20年 |
分红7.0万 满期生存金2.9万 身故金10.0万 保障金20.0万 |
至70周岁 |
3岁 | 1769.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10.0万 |
70周岁 |
30岁 | 10851.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险30.0万 |
至70周岁 |
31岁 | 41805.00元 | 10年 |
满期保险金50.0万 身故保险金50.0万 |
至60周岁 |
32岁 | 2790.00元 | 20年 |
满期保险金10.0万 |
至60周岁 |
37岁 | 8256.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20.0万 |
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对应金
额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保至60 周岁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45 周岁
保至70 周岁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
保至80 周岁 0 周岁(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2.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 周岁或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对应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