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吉利金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44: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故保 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 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 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导致被保险人同 时有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5期间6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7,并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3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 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4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即行终止。
5、公共交通工具:指以公共运输为目的,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于核定路线或 航线合法营运的交通工具。包括:(1)客运民航班机;(2)客运列车(包括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 磁悬浮列车);(3)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4)客运轮船等交通工具。但班车及自 行租赁的运输工具除外。
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 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 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 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7、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4.保单红利
~~~~~~~~~~~~~~~~~~~~~~~~~~~~~~~~~~~~~
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如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 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 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