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5 09:1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 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1-3
3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
保单红利的确定
4.1
保单红利
[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交费账户,用于
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的交费和累积。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扣 除管理费(见释义 7.3)后记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并依据账户累积 利率和经过天数进行复利累积。 个人交费账户金额的年累积利率为年复利 2.5%。
账户累积
3.2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之前,投保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
保险费,但每次投保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平均不低于人民币 500 元。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及账户累积
Z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 保险金。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 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在养老保险金约定 领取日的余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 取日的余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分期领取方式以及年金领取日当 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领取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年金,并 注销个人交费账户。年金分期领取方式共有四种, 详见本合同所附“团 体保险金转换年金领取方式一览表”,被保险人可从中选择一种领取方 式。
2、身故、全残(见释义 7.2)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根据当时被 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2.1
本合同保障责任
Y
附件 1-3
4
1、养老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 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