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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4 10:3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从所应给付的款项中扣除多给付的保险金;如果 未能从中扣除,获得多给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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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祝寿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本保险条款第 4.1 款的约定,由受益人作

  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祝寿保险金,在给付祝寿保险金 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本保险条款第 4.1 款的约定,由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在给付满期保险 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 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 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 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 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项。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

  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祝寿保险金领取之前因本保险条款第 2.3 款 所列举任何情形之外的原因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返还给您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以及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1)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4 项规定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为准);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若您根据本条款第 3.6.3 项约定办理减额交清的,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您返还的金额则变更为减 额交清保险的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与办理减额交清后重新计算的有效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的

  金额; 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祝寿保险金领取之后因本保险条款第 2.3 款

  所列举任何情形之外的原因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返还给您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以及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1)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4 项规定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为准);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若您根据本条款第 3.6.3 项约定办理减额交清的,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您返还的金额则变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