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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4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的50、55、60和65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分配报告。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