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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4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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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附件2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

  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2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 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 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 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 红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62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2

  3

  如被保险人按本主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且本主合同生效满 10个

  保单年度,被保险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一次性

  领取选择权

  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

  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乘以交费期限给付养老年金,直至本主合同保险期满的保单周年日,本 主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

  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乘以交费期限给 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前一个保单 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5

  如果选择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 则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 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如果选择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 则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 被保险人年满 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

  2.4

  本主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请您于投保时确定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