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4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计算身故 保险金当日的特别红利)
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 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 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险金的数额后,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 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 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项。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身故的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以下金额的较大 者,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但因本条款第 2.3 款所规定的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 故的,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 3.4 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1)已交各年保险费及其对应的按年单利 5%计算的利息之和;(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请领取上述金额,须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三、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本合 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您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 30 日内,按以下公式计算并 向我们退还相应的金额:
(已返还的全部保险费+已支付的体恤金红利)-(宣告死亡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宣告死亡当日 的特别红利)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 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合同,向您退还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于本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同时支付特别红利; 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的其他各项相关 规定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多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有权收回超额部分 的红利。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少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将予以补足。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
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五、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予以退还。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