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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42: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6 年期和10年期两种。您在投保时可约定保险期

  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 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

  成,有效保险金额将随着年度分红而增加。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是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减保,本公司将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有效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

  ���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7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4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2 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7.15)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

  (6)

  (7)

  (8)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7.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7.13)、 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7.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1)

  (2)

  (3)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本主合同中,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

  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见释义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 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 交费年度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

  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

  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5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