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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至盛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24: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合同 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恢复

  5.6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5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0)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 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4

  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与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还包 括因减保而有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减保后,我们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减保

  5.3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保单年度内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5.2

  本主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须于投

  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附件2

  8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7.1

  释义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 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 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

  (2)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6.6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

  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6.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重新核算有效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重新核算后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

  年龄错误

  6.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