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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意人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1:56: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申请撤销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应一并向我们申请撤销本合同。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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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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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9],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退还本合同及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美意重疾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附加美意重疾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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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