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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3 11:27: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8.8 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 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 们,本合同继续有效。

  9.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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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 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9.1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合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2 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

  9.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 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9.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0.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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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附加全心保合同的,应 一并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一)附加全心保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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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我们 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该部分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11.2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 利息后,再行给付。

  11.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 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11.4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1.5 批注 除受益人的变更外,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 效力。

11.6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