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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3 11:27: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采用的预定利率计算。

  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 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本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7.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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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13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加计 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14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一并申请恢复附加全心保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 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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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15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 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8.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 8.3 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 8.4、8.5 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 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3、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 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14、危险保险费:指本合同的保险成本。 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4 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1)医院16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2)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4)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

  8.5 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我们负担。

  8.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8.7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 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 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 确定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