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0:5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6.1
其他事项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 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合同效力恢复
5.7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5.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10)执行,并 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 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 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保单贷款
5.5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
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 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 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 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 余额计算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自动垫交
5.4
附件 4-3
8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有效身份证件
7.3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以不超过 3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仅承 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 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万 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 20万元为限。
临时保障
7.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
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7.1
释义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 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 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 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6.6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
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6.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