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0:5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5.6 合同效力中止 7.9 无有效行驶证
3. 保单红利 5.7 合同效力恢复 7.10 本合同约定利率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6. 其他事项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
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 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
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 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 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 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 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 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7.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 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4-3
3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生存年金、健康津贴、满期祝寿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 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满期
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90%
满期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74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生��,我们每年在本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 下列规定给付健康津贴: 健康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1%
健康津贴
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
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生 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保单签发满一个月后给付: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年数)×1%
生存年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