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0:5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4.4 保险金给付 6.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风险 4.5 诉讼时效 6.5 毒品
2. 本合同保障责任 5. 其他事项 6.6 酒后驾驶
2.1 保险金额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8 无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期间 5.3 投保信息变更 6.9 探险活动
2.4 保险责任 5.4 失踪处理 6.10 非处方���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5.5 事故鉴定 6.11 遗传性疾病
3. 保险费的支付 5.6 争议处理 6.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3.1 保险费的支付 体异常
2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2.2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保
险金额的10%,遗体遣送费用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且 该项金额不超过 3万元。
保险金额
2.1
本合同保障责任
Y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组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 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旅游类别分为:
(1)国内旅游;
(2)入境旅游;
(3)出境旅游;
(4)一日游(含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5-3
3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 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治疗,本公司就该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天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超过100元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医疗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自该突发疾病发生之日起 10
天内以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 险金的给付之和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 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