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盛世阳光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09-23 09:30: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二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 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三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五条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 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 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 务方面的资料,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 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 的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 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 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 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 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 合同,并向您退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 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