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盛世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19: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 自
动垫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
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6)足以 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 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 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17)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
利息。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
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 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 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中止。
(1)当支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且您未选择保险费自动 垫交或减额交清;
(2)因自动垫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
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_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手 续及 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的
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 确 说 明 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 合同 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未成 年人 身
故保 险金 限 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