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1:05: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
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等)的变更申请。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 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 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累计 已缴纳的保险费应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10.4 地址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10.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投保年龄
11.2 周岁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1.4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 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11.5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年度。
11.6 剩余保险金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年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时已经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不满一个保单年度的部分不在计算范围内))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50%。
如任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后,我们已经给付本合同2.4.1.2约定的“身故保险 金”的,我们还将从“剩余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金额。
11.7 红利累积利率
我们每年七月宣布一次红利累积年利率,该红利累积利率参照一年期存款法定利率 作相应浮动。
11.8 生存金累积利率
同红利累积利率。
11.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