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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1:05: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本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效力中止 期间不计息。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 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不再享有红利的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 利本息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2. 现金领取。

  3.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

  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1.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终止: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本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累计

  已缴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本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年数–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不满一个 保单年度的部分不在计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