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30: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地址变更
10.5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红利累积利率
11.7生存金累积利率
11.8毒品
11.9酒后驾驶
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1无有效行驶证
11.12现金价值
11.13利息
11.14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七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2.3.2 退休应急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退休应急金”予被保险人。
2.3.3 养老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每 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 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 间为准)。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期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被保险人即身故, 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2.3.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8%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生存金领取方式 生存金包括“退休应急金”和“养老年金”。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 生存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